崔红生律师,赣州市宁都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如果员工发生了工伤,在住院期间,其爱人进行陪护,那么,关于公司是否向其支付陪护费问题,应怎样理解与处理呢
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通过此点我们能够看出:
⑴ 前提条件是;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具体是哪个级别,是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确认后,按所规定的标准执行,这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是公司负责。
⑵ 如果员工要求的陪护费,是指在其住院期间其爱人的误工费,那么,边某此种理解是错误的。为什么因为边某属于工伤,应按执行。[注: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该员工工伤情况,不适用此规定。
该员工停工留薪期中护理问题,;由所在单位负责;,可以理解为要么派员护理,要么支付护理费。
⑶ 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护理费的期间是停工留薪期。公司不负责此后所发生的护理费。公司在此期间支付护理费按什么标准没有明确说明。我们认为参照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是比较适合的,不能以其爱人的误工费来计算。
⑷ 对于实际操作,公司HR应从员工不能自理级别、住院天数、实际护理时间、其爱人单位联系方式、其爱人工资及缴税证明等角度对边某提出的要求、讲述的情况进行审核。需把握的要点即是上面几点讲解。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条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建议
根据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对在城镇务工、生活的农村居民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的农村居民,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农村户籍原告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情形:
1、在城镇拥有自有住房的;
2、配偶为城镇居民,且本人居住在在城镇的;
3、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在城镇从事经营活动的;
4、在城镇具有稳定的职业,且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
5、不再拥有承包土地的;
6、从城镇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回农村居住生活,并定期从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
7、应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其他情形。
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2、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3、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4、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的颁布,规定了城乡不同的赔偿标准。其不同的赔偿标准对调整城镇居民之间,农村居民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到了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在实际运行中赔偿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社会进步发展到今天,不应存在城镇居民优于农村民居民的等级观念。但在实践中则不然。特别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交叉赔偿的案件尤为突出。例如农村居民致城镇居民损害赔偿时,要按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赔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近3倍,农村居民就要负债赔偿,加剧了农村居民的生活贫困。而城镇居民致农村居民损害赔偿时按农村人均纯收入来赔偿,城镇居民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一就可以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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