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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重要性

2022年8月5日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http://www.gzhxplaw.com/

  崔红生律师,赣州市宁都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工伤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文主要讲述了工伤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还讲到在计算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其次还介绍了一些相关的知识。

  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45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注:上述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例如: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建筑脚手架滑落而发生左腿腓骨粉碎性骨折,随即被送往该市第二医院就医,其所接受的诊疗项目为:血压和心电图测定50元、腿部包扎固定200元、X光透视160元、波姆光放射350元,其中前三项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所包含,共计410元,最后一项不属于该项目范围而不能计人;其所用药品为:乌司他丁760元,非阿片类镇痛剂450元,施捷因660元,前两项都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用药,共计1210元;其所接受的住院服务为普通型,60元/床/天共住院50天,计3000元,符合工伤住院服务标准。这样,王某的医疗费赔偿金额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410元+1210元+3000元=4620元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上述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而在该方面具体规定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可参照1999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以及1999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所确定的标准。

  在受害人的具体索赔过程中,可参照中所规定的: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第29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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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重要性

  从公平原则来看,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公平原则的要求。目前我国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可谓是五花八门,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标准的适用混乱,不但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更重要的是造成了众多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出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我国一直所倡导,但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人民的健康权与生命权是法律所赋予的,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是伤残鉴定标准适用的混乱,却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口号显的苍白无力。

  由于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有的部门就制定了本行业的标准,如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等,但致人伤残的原因多种多样,不可能就凭这几种鉴定依据就能完全解决所有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比如上文所提到的标准,是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解决致残职工的福利待遇,不能胜任工作或日常生活等问题,这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较之其他标准尺度较宽。多数法院在对故意伤害案件、医疗纠纷案件和其它意外伤害案件进行鉴定时,一般参照进行鉴定。但由于该标准在制定时考虑照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规定的伤残条件较的条件明显宽松。同一种损伤,比照前者要比比照后者鉴定伤残等级高一至二级。比照后者构不成伤残的,比照前者却可能构成伤残。所以才会出现相同案情而赔偿结果却大不相同的情形。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不同原因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承担责任的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上都没有严格区别,这就形成了司法审判适用法律政策的统一性与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之间的矛盾,其结果,大大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众多因人身损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公正的维护。追求平等是法律的天性,因此尽快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已是迫在眉睫。

  从审判角度来说,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由于国内尚无统一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因而在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案件中涉及人身损伤致残而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时,选择适用正确的鉴定标准已成为难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加之有律师的参与,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就要求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伤残鉴定。而各鉴定机构所采用的鉴定标准不同,形成的鉴定结论偏差较大,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往往要求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均采取避轻就重的方法,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为了规范伤残鉴定,有的地方制定出了地方性的鉴定标准,虽然在结构与表述形式上虽然与国家标准有较大的区别,但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之前,在某一地区统一了鉴定标准,有一定的作用和意义,但另一方面这些地方性鉴定标准,却在无形中加大了案件处理的难度,因为我国目前鉴定结构之间没有隶属性,所以有些案件当事人会选择省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鉴定结论就更加混乱。因此解决当前人身伤残鉴定标准问题的根本方法还是尽快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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