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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工伤不能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兼评一例工伤案例判决 最新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2022年7月22日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http://www.gzhxplaw.com/

  崔红生律师,赣州市宁都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构成工伤不能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兼评一例工伤案例判决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调整人身伤害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务院于2003年4月16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务中,经常出现本来构成工伤的,律师为当事人设计避开工伤赔偿,直接主张人身伤害赔偿的情形,而且法院也作出了支持的相关判决。理论界也有人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平角度,认为当事人可以在工伤赔偿与人身伤害赔偿之间自主选择。作者认为:构成工伤,只能按工伤处理,不能直接提起人身伤害赔偿之诉。

二、问题出现的根源

  之所以出现上述选择和理解,根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其一、工伤赔偿程序繁琐;其二赔偿数额的差异;其三、对工伤保险内涵的误解。

  1、工伤赔偿程序繁琐。按工伤主张赔偿,得先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由行政部门作出,由于行政部门的办事作风,往往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受理。实务中,当事人往往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等工伤认定机关要求的材料,只能提供一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机关以没有审查义务为由不予认可,要么提供劳动合同,要么不予受理。这样,往往导致救济途径就此堵塞。即使没有上述问题存在,从工伤认定到劳动仲裁,从劳动仲裁到民事诉讼,一圈走下来,是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则可以避免上述困难,因此,不愿走工伤赔偿,而选择人身伤害赔偿就在情理之中了。

  2、赔偿数额的差异。同为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选择人身伤害赔偿所得的赔偿要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的赔偿高出许多。以职工死亡补偿为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两者的在补偿数额的巨大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获取较高的赔偿金是当事人选择人身伤害赔偿最主要原因。

  3、对工伤保险内涵的误解。普遍认为,同为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较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要低许多,依此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赔偿不符合公平原则,继而认为,既然人身伤害有较高的赔偿标准,就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从而体现公平原则。

三、作者分析

  工伤赔偿程序繁琐是不争的事实,但不构成当事人规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理由。而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公平无涉,是立法技术或立法政策取向,是利益平衡的结果,既然法律进行了规范,就应该得到遵守,而不是去想当然的谈什么公平问题。要说明这一点,得先阐释清楚工伤保险得内涵。

  关于工伤保险的内涵学界有很多理论上的论述,为了避免招致以己主观理解作为逻辑出发点、虚谈理论等批评,作者主要就《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文进行列举,并作简要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明确了两重立法目的:1、保障工伤职工;2、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交纳,职工个人并不承担。上述规定基本上能体现工伤保险的内涵,即通过课加用人单位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将工伤转嫁给社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的救济模式。工伤保险救济模式是政策干预的结果,其追求的本身就是公平,即尽可能全面、及时地救济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适当的救济。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较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较高,就认为适用前者不公平,适用后者就是公平,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其一、人的生命、健康是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不管哪一种赔偿标准,都是一种立法政策选择,体现的是各方利益的平衡,其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正义,工伤保险就是为了避免风险过于集中,用人单位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通过课加用人单位一定的义务,从而将风险转嫁到社会,通过社会保险渠道来解决;其二、工伤与一般人身伤害尽管客观上都体现为人身伤害,但两者之间是有本职的区别的,体现在构成上也是截然不同的,比如,一般人身伤害要求主观上存在过错,而工伤保险则不同,用人单位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一般也是要承担的。既然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又如何将两者在赔偿结果上作同一处理呢其实,工伤保险基于上述的特征,其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是与社会整体发展密切联系的,一定发展阶段中,受经济发展现状的制约,体现在赔偿标准上必然会有所不同。谈论绝对的公平是没有意义的,只要从社会实际出发,有效实现相对的公平,才能体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分析工伤保险的内涵,仅仅是为了纠正上面提到的认识误区,不能取得认识上的一致也不影响讨论本文的中心问题。至于本文的中心问题,即构成工伤的前提下,能不能规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直接提起人身伤害民事诉讼,通过比较《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规定,其实结果是很明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是企业还是个体户,劳动者不管是职工还是雇工,只要形成劳动关系,都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显然,上述两个法律规范相关规定,只要结合起来,字面上就已经明确了本文所要阐述的问题,即如果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只能根据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可以看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的为劳务关系所形成的人身伤害,即企业、个体户与雇工或公民个人与雇工之间的劳务关系所形成的人身伤害,劳动关系所形成的人身伤害则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最新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如果自然人因交通事故、工伤等事故去世的,其家属有权得到一笔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是由家庭成员共同分配的。那么最新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最新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根据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也是就高不就低原则的表现。

  具体来说计算公式如下: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二、死亡赔偿原则是怎样的

  1、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2、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3、选定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

  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三、死亡赔偿金怎么继承

  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对死亡赔偿金要求分割的案件逐年增多,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对于这类案件的案由可以定为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补偿费的赔偿,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只有当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才能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对于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最新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的相关内容。综上,死亡赔偿金计算需要根据死亡的自然人的年龄来分段进行计算,年龄约高,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就越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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