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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情形

2022年6月22日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http://www.gzhxplaw.com/

  崔红生律师,赣州市宁都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仓储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仓储合同作为合同种类中的一种,自然是受到合同法的法律约束的,在订立仓储合同的时候,合同是需要符合其生效要求才会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仓储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仓储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盖印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印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印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印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盖印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二、仓储合同何时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如无特别约定,仓储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

  三、仓储合同算什么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特殊特征是:

  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除了要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也要看合同是否还约定了别的生效条件,都符合才有效,好了

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情形

  合同的效力中有一种效力是可以被撤销的。那么,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情形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是怎样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情形

  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3、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诈、胁迫。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或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难等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二、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三、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综合以上,可撤销合同情形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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