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红生律师,赣州市宁都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
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2013年9月12日,张某与仲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某借给仲某15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同时,合同约定,仲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及四辆汽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张某其中上述抵押房屋已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但抵押车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仲某尚有111万借款未予偿还。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仲某偿还借款,并对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法律分析:法院依法判决仲某向张某归还借款;如被告仲某逾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张某有权在111万元本息限额内,以仲某设立抵押权的房屋、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该车辆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仲某为了担保其借款债务的履行,向原告张某设立了两类担保物权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不动产抵押权和以车辆为标的物的动产抵押权。上述两类抵押权,虽然存在众多相似之处,但却存在以下显著区别:其一,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奉行;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动产物权的设立奉行;登记对抗主义;,即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动产抵押权与不动产抵押权的核心区别。
来源: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Tags: 附条件合同条件无效的后果,案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