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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怎样的

2021年10月3日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http://www.gzhxplaw.com/

 崔红生律师,赣州市宁都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一、不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其作用与附条件合同中的生效条件相当。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合同法》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对于这两个概念是否一致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实质上就是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二者没有区别的必要;另一种意见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


  合同的履行期限仅仅是规定债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法律除了特殊情况外,并没有绝对禁止债务人提前履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也是正当权利。但是在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中所附生效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根本没有债务,只有期限到来后合同的债务才产生。


  二、附期限合同的法律特征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因此,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但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





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怎样的

  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怎样的呢想必很多人都对此会有疑问,相信大家阅读了下面的相关文章之后,大家对债权让与的效力都会有所了解。那么,针对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怎样的的问题,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什么是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的定义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2、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二、债权让与的效力是什么


  债权让与有效成立以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三、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


  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丧失债权,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移转。


  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权利随之移转是一般原则,但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从权利并不随之移转。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相关情况。


  对此,我国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书、来往电报书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担保的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人占有。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


  对于债权让与给一人之后,又就同一债权重复让与给其他人,由此引起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和债权的归属问题,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应当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全部让与中的受让人优先于部分让与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让与。


  四、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


  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其对让与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而为履行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让与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让与的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


  2、表见让与的效力。


  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对受让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


  合同不成立以及无效的抗辩权;


  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


  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利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合同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被让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


  对于以上抗辩事由,不论是发生在让与前还是让与后,也不论是发生在让与通知前还是让与通知之后,债务人均可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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