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13979738525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合同常识
婚内侵权
房屋产权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规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合同常识
婚内侵权
婚姻纠纷
房屋产权
离婚房产
刑事法规
合同效力
交通肇事
事故认定
人身损害
文章列表
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
2018年7月1日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http://www.gzhxplaw.com/
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研字[2000]19号
颁布日期:2000年10月0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19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0年10月9日
来源: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怎么进行刑事复核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
4.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
5.《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