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红生律师,赣州市宁都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是我们常用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自签订起就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内容必须不违法,必须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那么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结合我国实际,在适用显失公平原则时,其具体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时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第二,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第三,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虽然在获利方具有优势或受损方因急迫、无经验、缺乏判断力、草率的情形下签订了合同,受损方或是迫于压力或是注意不够才签订合同,即多数情况下签订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是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但也不能排除例外情况的存在。将当事人的主观真实意愿作为评定显失公平的标准,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一方自愿接受不利条件后,又以利益不均衡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排除交易中人为的风险因素。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显失公平情况下受到不利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条规定赋予的撤销权不以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主观上的过错为要件,其所针对的是履行合同可能导致的严重不公平的法律后果。正如我在合同法课堂上给学生所说的,主张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在实践中是十分困难。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何为;显失公平;或者说不公平的状态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显失公平;作出规定。法律赋予了法官和仲裁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裁判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尊重,往往不会轻易认定;显失公平;。在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的情况下,一方以自己的;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则更难得到支持。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结合我国实际,我国在适用显失公平原则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质性显失公平与程序性显失公平相统一,具体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而对于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什么要将合同订立时就存在的显失公平与订立合同后产生的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加以区别呢,这主要是因为:
显失公平的适用常常要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缺陷,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而诱使其订立合同,但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势变更的发生也是不可归责予合同当事人的。
显失公平制度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结果,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只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势的变化造成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
根据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将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由于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个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区别的。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一方处于优势
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学术界已逐渐达成共识,法律行为并不仅仅因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显失公平的关系而被撤销,确认某项行为是否因给付关系,显失公平而无效,除了具备显失公平的关系以外,行为人还必须明知自己处于优势地位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持这种状态并从中获益。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显失公平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合同之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如果发生纠纷的可申请法院裁决。合同之债处理起来也非常棘手,要注意其他比如合同形式的问题、合同债权保全的问题等。那么合同之债赠予怎么处理,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之债赠予纠纷怎么处理
如何处理附义务赠与纠纷
附义务赠与又称附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在一般的赠与关系中,受赠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则按约定必须负担一定的义务,该负担条款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附义务赠与纠纷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须具有合法性
若该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则该义务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赠与合同内容的效力。如某男许诺送给某女房屋和金钱,条件是某女与该男非法同居一年,该所附义务就是无效的,但赠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因此而无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是有效的。
赠与人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对此,许多国家赠与制度都明确规定:赠与人除另有约定外,应先履行赠与,始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应坚持这一原则,要求赠与人先行交付赠与财产。
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应当是一定的债务
赠与人在实施赠与时,向受赠人提出有利于受赠人的要求或期望的,则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附义务。如甲赠与乙学费,提出乙应当好好学习。乙学习成绩的好坏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该赠与就不为附义务赠与。
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限度内负有瑕疵担保
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因受赠人负有履行义务,其虽受有利益,也须履行义务。因此,就其受赠人履行义务方面而言,受赠人有如同买受人的地位。所以,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内负有与出卖人同样的瑕疵担保。
二、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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