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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变更抚养关系不必然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中的财产

2020年5月8日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http://www.gzhxplaw.com/

  崔红生,赣州市宁都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崔红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结婚是彼此双方自愿的,不能由任何人强迫自己的意愿而结婚。在结婚之后对于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的签署后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马上就有效,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仔细了解。那么,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有无法律效力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就带你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公证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只要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约束力。




  二、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写作内容和方法


  1、首部


  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单;、;分产契约;。


  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参加析产的双方或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同时还要注明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2、正文


  分产的原因。应根据具体情况简要写明具体原因。


  具体分配方案写明共有人分产的具体方案及所分财产的名称、数量、位置等。写明每一个共有人分得的具体财产情况。如果分得的财产较多,要列出清单,分别予以说明,并在分单中具体标明清单属于分单的组成部分。


  3、尾部


  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律师代书后,也应在分单上写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代书并担任见证人的,应写明见证人身份。


  三、家庭财产公证书的效力有哪些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美好的婚姻是一个和谐家庭建立的基础,我们要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到家庭和谐美好相处。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有无法律效力。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变更抚养关系不必然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中的财产

    原告林某与被告胡某于2004年10月结婚,2006年7月生一子胡某某。双方在2009年9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胡某某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共同承担胡某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共有私房两层归被告...





  原告林某与被告胡某于2004年10月结婚,2006年7月生一子胡某某。双方在2009年9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胡某某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共同承担胡某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共有私房两层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80000元;其余财产平均分配。离婚后,被告于2011年1 与杨某结婚;而原告林某一直未婚。2012年2月份,原告林某以被告胡某再婚后不利于胡某某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2012年4月份法院判决胡某某由原告林某抚养。2013年3月份,原告林某以在2009年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时,由于胡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在分割财产时考虑这一因素,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只分得了一小部分,现抚养关系已发生了变更,导致推翻了原离婚协议的内容,故原告也就不应再按基于特定情形下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方式获得离婚财产中的少部分,而应获得当时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及汽车的一半份额,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共同财产。被告胡某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已对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在未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协议的情况下,请求重新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况且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被告对原告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抚养关系的变更与已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必然联系,不影响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两者互为独立,且财产分割协议已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抚养关系的变更能否导致离婚协议中财产的重新分割,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是基于特定的事实而订立,当特定事实发生了变化,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提出变更或撤消合同,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本案中,孩子的抚养关系发生了变化,也就致使原告同意协议中明显不公平分割财产的特定事实的基础已发生了变化,如再按以前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情况,对原告来说显失公平,况且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出发,也应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以抚养关系发生变更,导致推翻了原离婚协议的内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并不必然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被告,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多得财产,是由于被告抚养孩子而多得,或证明双方有变更胡某某抚养关系则应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约定,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少分财产被告存在欺诈、胁迫,致离婚协议内容部分或全部无效的情形。


  二、离婚中的财产处置协议,其成立、生效、撤销、变更不应完全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原则


  因为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种特定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这种法定的财产关系却是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通过约定来加以改变的,但这类协议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之处,这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中亦得到了体现,该款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内。由于离婚的男女双方毕竟与对方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因此,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故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主张。本案中,原告在协议离婚时确实少分了财产,但这除了因被告抚养孩子外,原告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而自愿将财产多分给被告进行补偿的。因此,尽管原告在协议离婚时确实少分了财产,但不能就此认定协议显失公平或根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而支持其变更协议的主张。


  综上,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Tags: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有无法律效力,变更抚养关系不必然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中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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