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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伤残赔偿标准存在的缺陷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

2020年5月12日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http://www.gzhxplaw.com/

 崔红生,赣州市宁都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人身损害案件伤残赔偿标准存在的缺陷

  目前,比较常见的规定了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有、、、、、等。从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伤残赔偿标准看,我国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具有明显的行业性,虽然都是伤残赔偿,但赔偿的标准却相差甚大,具有以下几种缺陷。


  不完全性。表现为相同的伤残损害,但赔偿范围不一致。是民事的基本法律,但在中对造成伤残的虽明确规定了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者被抚养人、赡养人生活费,但没有规定造成残疾的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及残疾用具费等。导致审判实践中无法很好地把握伤残赔偿条件和范围,以致当一些部门法与基本法相抵触时,又不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情形时,仍适用效力层次低的部门法予以在赔偿。大多数部门法对伤残赔偿范围的规定就更不完全了。


  不统一性。表现为相同伤残赔偿内容,但赔偿的标准不一致。大多数法律法规规定了赔偿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却有不同的规定。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规定;一般应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规定;原则上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20年;,而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规定,一到四级残疾按月分等级发放伤残抚恤金,并按本人工资标准发放18到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的可由企业安排工作,并享受本人6至16个月工资的一次伤残补助金、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同样定残疾生活补助费以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为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而按照国家的年平均工资计算,则按照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四个法律法规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参照标准。此外,在赔偿期限上,未限定赔偿的期限,也就有可能是终生赔偿;规定赔偿20年,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进行加减;规定一次性赔偿,实际上就是赔偿10-20年,也可视为终身赔偿;而则规定赔偿期限为30年,可见不同的法律法规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赔偿期限。又如残疾抚养人生活费,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以满足抚养人基本生活需要为限,而规定比较严格,即以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而则按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







  三、不平等性。赔偿范围和参照标准的不一致,决定了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的不平等性。假如四个依据相关标准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残疾人,分别因故意伤害、道路交通事故、 国家司法行为和医疗损害致残,且他们都有理由和依据获得赔偿。在这四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将分别适用、、、规定标准赔偿。仅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来看,由于适用的法律和依据的标准不一样,他们获得的赔偿相差甚巨。如适用赔偿则可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以当地居民生活费为参照标准至终身;适用则可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20年;而则按劳动能力全部丧失赔偿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年;则以当地居民生活标准赔偿30年。同样的伤残等级,仅仅因为伤残的原因不同就导致获得的赔偿不同,这不仅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赔偿标准应主要是针对不同伤残程度给予不同赔偿,而不是受损害的原因,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却偏偏来了个本末倒置。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赔偿的范围、标准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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