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红生,赣州市宁都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内容: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保险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保险合同无效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退还保险费乃至保险金
保险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的财产,一方面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而另一方面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因此,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就不再需要交纳;如果投保人已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就应该将收取的保险费如数退还给投保人。
同时,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险人应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因灾害事故引起的损害赔付;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凭该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获得赔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所获保险金如数退还给保险人。
二、非法所得,收归国库所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任何民事行为、任何经济合同的签订都不能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保险行为、保险合同的签订也不例外,必须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否则,保险合同既法定无效,其非法所得也必须收归国库所有。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处理方式应是:保险人退还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不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因灾害、事故引起的保险;被保险人已获得保险金的,应如数退还给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费利息、保险人管理费等支出乃至赔付保险金的利息,保险双方应根据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对违背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其非法所得收缴国库。
三、保险双方按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
与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损失,在保险双方有不同的体现: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保险人的公本费支出、员工工资、管理费用、赔款利息等。
在确定了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是什么的前提下,才可能确定按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即若是投保人的过错,投保人应赔偿保险人损失,管理费等支出;若是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应赔偿投保人的保险费利息损失;若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就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保险人承担一定的保险费利息损失,而投保人承担一定的管理费等支出。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的要素有哪些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等。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包括合同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1、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2、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未确定受益人有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的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1、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保险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
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2、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保险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法定条款: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
任意条款:相对于法定条款而言的,它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之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作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