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1397973852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纠纷
文章列表

婚姻纠纷中无过错方如何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2018年10月24日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http://www.gzhxplaw.com/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8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夫妻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张先生有时还对王女士拳打脚踢。王女士为了挽救婚姻,总是忍辱负重、委屈求全的找亲戚朋友给张先生做工作,希望他改正错误。张先生每次都答应得好,但过不了几天,老毛病又会重犯。2011年4月,不堪忍受的王女士提出离婚,张先生不答应。于是2011年5月,王女士以存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要求王女士提供家庭暴力的证据,但王女士无法提供。鉴于王女士提供不出家庭暴力的证据,张先生又不愿意离婚,法院认为,夫妻二人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于是驳回了王女士的诉求。
  2011 年7月起,张先生开始随表哥在外面做工程,工程做得比较顺利,经济收入不断增加。张先生随着荷包里的钱不断增多,性格又逐渐变得暴躁,经常无中生有,向王女士发脾气。2013年9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同年11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然而,就在上诉期间,张先生与一女子偷欢被王女士抓获。王女士拿着证据找张先生理论,理论不成,反被张先生一顿拳打脚踢。王女士报了警,警察赶到现场之后,对张先生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责令张先生将王女士送医院检查治疗。
  2014 年3月,在二审庭审时王女士提交了二组照片及证据资料(一组是张先生与一女子逛公园、超市的照片,照片中张先生与该女子态度亲密,以及张先生多次与该女子在外开房的记录;第二组是王女士被张先生实施家庭暴力,派出所出面处理的照片和出警记录,以及王女士受伤之后在医院检查治疗的病历)和三份笔录(张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亲戚朋友和邻居出面劝解的情况)。王女士对张先生的行为感到绝望,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先生给予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针对王女士提出的要求,二审法院出面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成功,然后二审法院告知王女士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014年6月,王女士到法院起诉张先生,要求给予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真辨别了王女士提供的照片。从王女士提交的照片和笔录等证据取得的时间来看,证据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前。照片取得的时间虽然是一审已判决离婚之后,但还处于王女士上诉期间,此期间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该女生多次开房的记录,其行为明显超越了其所称的与她系同事关系。王女士找其理论时,张先生不但不知悔过,反而还为此对王女士大打出手造成伤害,有派出所的处理照片、出警记录和王女士在医院检查治疗的病历为证。另外,三份笔录都有被调查人员的签字和手印。法院认为,王女士提供的两组照片和三份份笔录真实有效,足以证明在婚姻未解除之前,张先生的确对王女士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最后,法院判决,张先生向王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三、启示
  1、存在家庭暴力可索精神赔偿。张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有派出所的处理照片、出警记录和王女士在医院检查治疗的病历,以及王女士亲戚朋友和邻居对张先生实施家庭暴力后劝解情况的笔录为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王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证据的提供要有凭有据。第一次,因家庭暴力王女士提出离婚时无法提供证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法院认为王女士的证据不充分,于是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第二次,王女士因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张先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王女士提供了张先生实施家庭暴力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证明,以及王女士在医院检查治疗的病历和王女士亲戚朋友和邻居的笔录。法院认为证据充分,于是作出了张先生向王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判决。如果一个家庭真存在家庭暴力,当出现家庭暴力后,受害方一定要申请村委会或乡镇综治办、派出所出面处理,或者找邻居出面劝解,同时,要收集好每次受到伤害后住院检查治疗的病历及发票,这样既有利于家庭矛盾的化解,也便于在婚姻无法存续下去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外情不能视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从婚外情、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来看,上属张先生的行为属婚外情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婚外情、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三种情形中只有后两种情形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些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为了离婚时能争取赔偿,千方百计去搜集配偶婚外情的证据,有不少受害者最后还弄巧成拙,吃上了侵犯隐私权的官司。其实有关婚外情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不过,一方有婚外情,无过错方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

来源: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新婚姻法对怀孕离婚的效力认定 法院不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驳回
  • 2.夫妻一方同性恋,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离婚条件不能包括一方不能生育
  • 3.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二手房买卖中不得转让的房产类型
  • 4.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书怎样无效 财产分割协议的样本范文
  • 5.民法典中离婚后与他人同居合法吗 民法典中非法同居时同居时的债务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