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红生,赣州市宁都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如下:
第一,什么是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身损害与侵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的概念。绝大多数情况下,人身损害案件是侵权案件的一种具体类型,是学生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案件,而侵权案件的范围要比人身损害案件大得多,不仅是人身权受到侵害,还包括财产权等其他方面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也存在一些人身损害案件不属于侵权案件的范围,比如由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因此,对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作出准确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审判实践中,一般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的规定,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为;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所引发的案件;。
其中,关于;学生;的范围,应当是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包括中小学学生,也包括幼儿园的儿童。对于在校大学生,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所以,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大学生也是这里所称的;学生;。
第二,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什么特点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类案件,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相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
特定时间
在时间方面,应当以教育机构的工作时间之内为基础,并包括其合理延伸。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教育机构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环节中,但在校期间的非教育教学时间,比如课间休息时间,放学后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应属于校园人身损害。
特定空间
在空间方面,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校园范围之内,但不仅限于校园内,同样应当包括其合理延伸。比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仍应认定为校园人身损害。
特定原告
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中,学生是受害人。如果学生没有死亡,则其本人是赔偿权利人,原告应当是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学生;在学生是未成年人时,其家长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
特定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该第三人应当是被告之一。没有第三人侵权的,则一般只以学校为被告。无论有没有第三人侵权,学校一般都会成为该类案件的被告。这也是该类案件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三,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过错责任原则
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也就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司法实践非常关心的。如前所述,人身损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侵权的一种,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而且这种过错责任,应当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学生作为受害人一方,不一定要求其证明学校有过错,而是要求学校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样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于学校过错的表现形式,否定了过去认为学校对学生存在监护义务的观点,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这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也是有作为法律支撑的。因此,学校过错的表现形式主要有3种:学校未尽教育义务;学校未尽管理义务;学校未尽保护义务。第九条明确列举了12种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这对提高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司法保护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可以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当然对于中关于学校免责的有关规定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相悖时,法院应当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审理。
关于学校承担责任的形式。1.学校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是由于学校的具体教职工没有尽到职责,但是,其责任是需要由学校来承担的,不能由未尽职责的教职工来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2.第三人责任与学校的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学校在这个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与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是一样的。
公平责任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的案例,如果完全依赖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那么学生的利益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基础的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责任分担,对学生采取倾斜性的司法保护。
第一百三十二条确定了公平责任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各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实质是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因而都不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为了避免其滥用,在处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一方或几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则排除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各当事人的责任。损害发生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即前面说到的广义的校园范围内,包括广义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否则,就不属于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就失去了相应的事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根据其所属于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不同类型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严格坚持最后适用。由于公平责任原则需要由没有过错的各当事人来分担损害后果,所以,该原则应谨慎适用,只有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能适用的前提下,才可以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我们还需要注意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情节及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损害后果较为重大时才由学校赔偿,并且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间接损失。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里的经济状况是指受害方的承受能力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可以适当地多分担一些,经济条件差的可以少分担一点。三是社会舆论和同情心的向背。这也是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对损失的分担可以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告诉你 学生人身损害的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予统一吗
生活中遇到人身伤害案件,可以双方协调解决的,达成一致的,自愿调解也是可以的,这样能省去一部分诉讼的费用,用以安抚受伤者。为您整理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计算标准是什么的内容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计算标准
一、侵害人身权案件
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二、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
3、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4、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 2400元;
5、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 27400元;
6、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0.1% 67400元;
三、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 20元;
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5% 520元;
4、89.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
1、一般情况:2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 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 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 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 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 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 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 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 41800元。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无争议金额的,每件8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九、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十、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一、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十二、申请支付令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三、申请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100元。
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十五、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十六、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80元。
十七、不交纳诉讼费案件
1、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计算标准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生活中遇到人身伤害案件,可以双方协调解决的,达成一致的,自愿调解也是可以的,这样能省去一部分诉讼的费用,用以安抚受伤者。如果需要法院来判决,则按以上标准执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的收取,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希望通过阅读以上内容,可以让大家对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计算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对损害赔偿这方面内容还有其他不解的地方,请上。;
来源: 赣州市宁都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