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红生律师,赣州市宁都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现实生活中,人身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很多老百姓在面对这样的事件的时候,大多数是到法院来寻求帮助,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能不能减免诉讼费为您总结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一、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能不能减免诉讼费
若受理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则减半收费。若交纳诉讼费实在困难,建议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困难证明,向法院申请缓交或减免缴纳。
可以向法院申请缓缴诉讼费,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诉的合并。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案由上看,通常作为非财产案件对待。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一般包括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原告不仅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人身权都没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不直接体现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也不能象财产一样进行物的耗费、转让、许可使用。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对人身权的侵害往往会影响权力人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原告对该类案件的起诉,不仅要求法院分清责任,解决纠纷,还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即要求被告支付金钱,而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也往往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判令加害人支付金钱。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有关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能不能减免诉讼费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从最高人民公报所刊登的案例来看,很大一批该类案件是按财产类案件收费的,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按财产类案件收取诉讼费用是持肯定态度的。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首先应按非财产案件收取,然后再根据当事人的各项诉讼请求的具体标的额按财产案件分别计算诉讼费用,合并收取诉讼费。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是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
注:它主要包括丧葬费等赔偿,对于常规赔偿项目,也应予以赔偿。
1、常规赔偿的内容
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注:
丧葬费的赔偿属于致人死亡的特有赔偿项目。
3、被扶养人生活费
侵权行为致受害人生命权丧失,对死者在致残前或生前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丧失扶养,应赔偿其扶养费损失。
4、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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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
在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对于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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